各縣、自治縣、區(市)教育局、政法委、統戰部、公安局、衛健局,各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中考加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黔教基發〔2018〕44號)文件精神和相關政策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中考政策照顧項目和資格審查工作,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策照顧項目
(一)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10分。
(二)2015年6月1日前為我市農業家庭戶,并在我市農村連續居住五年以上的獨生子女戶女孩和二女結扎戶女孩考生,總分加10分。
(三)烈士子女,總分加10分。
(四)被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或其子女總分加10分;被縣(區、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或其子女總分加5分。
(五)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憑遵義市委統戰部(市僑辦)出具的證明,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居民居住在本市的子女,以及外籍華人居住在本市的子女,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政策要求
(一)所有加分項目不累加,考生報名時只選擇其中一項申報。
(二)申報少數民族或計生政策照顧加分的考生,本人和父(或母)需具備我市常住戶籍。
(三)申報少數民族加分項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須與其父(或母)一致。
(四)申報加分項目的考生,須填寫《遵義市中考考生申報政策照顧資格審查表》(見附件)。未按本實施辦法填寫中考考生加分資格審核表的,不享受照顧加分。
三、考生應提交的材料
考生根據所申請的政策照顧項目類別,分別提交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一)?少數民族考生需出具本人、父(或母)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享受計生政策照顧考生須出具以下資料:
1.考生父母雙方及考生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絕育手術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烈士子女考生,須出具革命烈士證明書和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須出具文件、證書以及見義勇為人員和考生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四、資格審查流程
(一)申請政策照顧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在中考報名時如實填寫《遵義市中考考生申報政策照顧資格審查表》,并按要求出具有關證明、證件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報名時交報名點(學校)審查,超過報名時間(報名時間另行通知)提交的申請政策照顧材料不予受理。
(二)申報材料先由學校審核人在相關證書、證明材料復印件上注明“原件已審”并簽名,在《遵義市中考考生申報政策照顧資格審查表》上簽字并蓋公章。然后報送各縣(區、市)招辦。
(三)各縣(區、市)招辦匯總申報考生材料,認真審查少數民族、烈士子女照顧類別的考生材料,對符合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須在《遵義市中考考生申報政策照顧資格審查表》上簽字并蓋公章;對計生、見義勇為照顧類別的考生材料,由各縣(區、市)招辦報送當地衛健局、政法委審查確認,其中被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的《遵義市中考考生申報政策照顧資格審查表》,由各縣(區、市)政法委報市委政法委備案。衛健局、政法委對符合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在《遵義市中考考生申報政策照顧資格審查表》簽字、蓋公章,并將合格名冊(含電子版、紙質蓋公章版)和紙質材料返回招辦。
(四) 各縣(區、市)招辦要按考生照顧類別分類匯總,按考生報名號順序裝訂紙質材料,分類匯總表需與紙質材料順序一致,并留存半年備查。
五、資格審查要求
(一) 考生資格審查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按“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教育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統戰部、市公安局、市衛健局按職責統籌中考加分資格審查工作。各縣(區、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具體實施加分資格審查工作。市招辦負責公示監督,聯合相關部門對有關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 考生資格審查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審查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建立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審查人和審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審查結論負責。
(三) 申報材料應齊全、符合本辦法要求,并嚴把審查、簽字關。復印件要整潔、清晰,無法辨識的復印材料不予認可。
(四) 各地要高度重視和認真落實考生資格審查公示工作,必須將各縣(區、市)審核通過的政策照顧考生名冊,在考生報名點(學校)的固定公示欄和轄區教育局官網公示(公示內容:考生報名號、姓名、性別、民族、所在班級、照顧項目、照顧分值,就讀學校。照顧項目是見義勇為時需標明層級:地市級及以上見義勇為或縣級見義勇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須同時公示市、縣(區、市)招辦舉報電話,主動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市招辦舉報電話:28224283、28222839。
(五)在公示期滿后,各縣、區(市)將公示無異議的考生名冊按照顧類別分類匯總報送市招辦。市招辦將符合政策照顧的考生,在遵義市教育局網站上公示,公示信息保留半年以上。
六、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36號令)進行處理:
(一) 考生偽造戶籍、證明、證件等相關材料獲得加分的。
(二) 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審查、出具、認定考生的加分資格證件、證明等材料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審查、認定考生的加分資格證件、證明等材料時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移交相關單位調查處理。
本辦法自2020年中考報名時執行,原《遵義市中考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辦法》(遵招委〔2018〕2號)同時廢止。
新聞來源:遵義市教育局
原文地址:http://jyj.zunyi.gov.cn/zfxxgk/fdzdgknr/fgwj/sjsjyjwj_5712533/202012/t20201215_65594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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